宜都男子:“我是来交手榴弹的……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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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请问您有什么需要帮助的”?“我是来交手榴弹的!”手榴弹?值班民警一听属实吓了一跳,赶紧让男子将纸箱轻轻放到地上,并迅速通知了市局治安管理部门。
8月17日晚,宜都陆城头笔社区居民万先生带着家人一起来到陆城派出所,怀里还抱着一个大纸箱。
只见纸箱内还装着一个木箱,木箱最上层有一枚木柄制手榴弹,还有各种规格的子弹整齐摆放在箱子里面,有的还用牛皮纸包裹着,处于未开封状态。
市局治安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,迅速对群众上交的物品进行了清点,其中包含木柄制手榴弹一枚,步枪、手枪等各类子弹460余发,还有2发信号弹,经民警初步检查,这些子弹均为军用子弹,且保存完好,仍处于可正常击发和引爆的状态,十分危险。
经初步询问,这些东西都是万先生的岳父遗留下来,据其介绍,其岳父十几岁就参军,于1983年退役,在部队服役了二十多年,留下这些东西应该是当做纪念和回忆用的,其岳父已于七年前去世,子女们在家中也从未见过这些东西。此次发现,也是因为岳父居住的老房子面临拆迁,他们去清理物品的时候才发现,看到这些东西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危险品,便立即送往派出所。
目前,这批子弹已移交市局治安大队进行统一销毁。
民警提醒:
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32条规定,非法携带枪支弹药,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情节轻微的,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;根据《刑法》第128条规定,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管制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若发现枪支弹药,应第一时间联系警方,切勿私自保存,更不可乱拆乱动,以免发生意外。任何形式的私存枪支弹药均属于违法行为,一旦发现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。
来源/三峡晚报记者黄强